北京凌锋公益基金会印章管理制度
北京凌锋公益基金会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会印章的使用,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会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分别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条 有关上呈请示、对外签署协议等用章,须经理事长同意后方可盖章。
第四条 开展对外交流和公共活动等对外用章,须经理事长同意后方可盖章。
第五条 一般性的国内函件等对外用章经执行秘书长同意后方可盖章。
第八条 公章不得带离单位住地,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我会领导同意。
2020年5月9日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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