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北京凌锋公益基金会理事会制度
北京凌锋公益基金会理事会工作制度
总则
1. 为规范基金会理事会的运作,保障基金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基金会 管理条例》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工作制度。
2.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对基金会的 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监督。
理事会组成
1. 理事会成员由 5-25 名理事组成,理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推 荐和基金会内部推选等方式产生,并经民主选举通过。
2.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1 名,秘书长 1 名。理事长、副理事 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理事会会议
1. 会议频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经三分之 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2. 会议通知:理事会会议召开前 5 日,应将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事 项通知全体理事。临时理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 2 日通知。
3. 会议出席: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 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 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职责与义务
1. 职责:理事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理事会的决策和监督工作,为 基金会的发展提供建议和支持。
2. 义务:理事应当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在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不得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
决策程序
1. 议案提出:理事、监事、秘书长或其他相关人员均可提出议案,议案 应提前提交理事会办公室。
2. 议案审议:理事会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理事应充分发表意见,必要 时可进行讨论和辩论。
3. 表决:议案审议结束后,进行投票表决,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无记名投 票。
监督与评估
1. 内部监督:理事会对基金会的业务活动、财务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确保基金会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
2. 外部评估:根据需要聘请专业机构对基金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理 事会和社会公布。
附则
1. 本工作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