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北京凌锋公益基金会监事制度
北京凌锋公益基金会监事工作制度
一、总则
1. 为规范基金会监事工作,保障基金会按照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合规运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2. 监事的工作旨在对基金会的业务活动、财务管理、理事会运作等进行监督,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二、监事组成与任职资格
1. 组成: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2. 任职资格:监事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熟悉公益事业和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声誉,且与基金会及理事、秘书长等高级管理人员无利害关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监事。
三、监事职责
1. 监督财务活动:审核基金会财务报告,检查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情况,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2. 监督业务活动:监督基金会业务活动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对重大业务活动的决策程序和执行过程进行监督。
3. 监督理事会运作: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的决策程序是否合法,理事履职是否尽责,对理事会决议提出异议并记录在案 。
4. 提出建议与报告:对基金会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建议;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
四、工作方式与程序
1. 日常监督:监事通过查阅基金会文件、财务资料,与工作人员交流等方式,对基金会日常运作进行监督。
2. 专项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或接到相关举报,监事可开展专项检查,深入调查特定事项。
3. 会议监督:在理事会会议中,监事对会议议题、讨论过程和决议形成进行监督,发表监督意见。
4. 报告程序:监事定期向基金会提交年度监督报告。遇重大问题,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五、权利保障与义务责任
1. 权利保障:基金会应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包括提供文件资料、工作场地等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费用由基金会承担。
2. 义务责任:监事应忠实、勤勉地履行监督职责,保守基金会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若因监事失职导致基金会利益受损,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附则
1.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2017年12月基金会成立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