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北京凌锋公益基金会预支预备金(借款)制度
北京凌锋公益基金会预支预备金(借款)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北京凌锋公益基金会预支预备金(借款)管理,优化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全体员工。
2. 本制度所指预支预备金(借款)为个人因公务需求预先支取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支票、电汇等支付形式 。
第二章 预支预备金(借款)类别及管理要求
第三条 公务临时预支预备金
1. 定义:员工因项目预支、出差、不适合转帐支付的办公用品、差旅费用、机票车票购买、零星物品采购及办理其他基金会事务时临时预支的资金。
2. 申请流程:遵循“先预算后开支”原则,员工需填写预支预备金(借款)申请表,详细说明预支用途、金额,附加书面证明材料(如活动方案预算、合同、报告等),经部门负责人、财务部、秘书长及理事长(20万以上)审批后,方可支取。
3. 使用要求:预支预备金须专款专用,若涉及多个项目同时预支,某项目完成后应优先清理该项目预支资金,严禁公款私用。
4. 归还要求:无论业务是否完成,经办人须在业务结束后两周内,凭借有效合法原始凭证办理报销手续,冲抵预支预备金或返还现金;实际未使用或暂不用的预支资金,应及时清偿。
第四条 员工备用预支预备金
1. 适用范围:仅限于日常周转事项,如日常差旅、与项目活动相关的无法对公转账的费用、小额采购、电信预存等情况。
2. 申请流程:需备用预支预备金(借款)的部门员工,应提交书面备用预支预备金(借款)申请报告,详细列明资金使用项目,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秘书长审批后,交财务部备案。
3. 金额限制:备用预支预备金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原则上控制在100,000元以内。若因特殊情况预备金超过100,000,分批支付。若审批的借款造成损失,审批人承担经济责任。
4. 管理要求:备用预支预备金专款专用,部门负责人负责日常使用管理与审核,财务部有权检查使用情况。若申请报告中所列项目取消,员工应立即偿还备用预支预备金;如报销同时遇新工作任务需预支,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章 审批流程
第五条 审批程序
1. 所有预支预备金申请,须由申请人填写预支预备金申请表并签字,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提交财务部、秘书长审核。
2. 审核通过后,由出纳将预支预备金打入申请人指定银行卡。
第六条 单据管理
1. 出纳负责保管预支预备金申请单原件,视同现金严格管理。
2. 还款时,出纳收款后向还款人提供银行对账单,作为还款凭证。
第七条 特殊情况处理
员工离职或调离岗位前,必须结清所有预支预备金或办理转交手续。财务部审核员工离职单时,需由出纳签字确认预支预备金偿还情况。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八条 责任划分
1. 审批人员责任: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制度审批预支预备金,若因玩忽职守、审批不严导致资金无法收回或部分收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 借款人责任:因借款人主观原因导致预支预备金无法收回或部分收回,借款人须承担100%经济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罚或辞退;借款人调换岗位未清偿预支预备金的,从工资中强制扣除并予以处罚。
3. 财务部门责任:若因财务部门未按计划审核、监管不力造成资金损失,借款人承担50%责任,部门负责人承担30%责任,审批人承担20%责任。
4. 出纳责任:出纳未及时清理预支、催收或反馈信息导致损失的,与财务经理共同承担经济责任。
5. 欺诈行为处理:若借款人编造虚假理由骗取预支预备金并携款潜逃,除追究部门审批人经济责任外,基金会将通过公安或司法途径追究涉事人员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制度解释与修订
1. 本制度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财务部修订完善。
2. 本制度自2020年10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