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北京凌锋公益基金会捐赠收入及支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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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凌锋公益基金会

捐赠收入及捐赠支出管理办法


为规范北京凌锋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收支的管理,确保资金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捐赠收入管理

(一)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基金会宗旨开展公益活动。各项收入应当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划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二)基金会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各项收入均由财务部统一管理,按收入来源及渠道建立相应的管理和核算流程,保证收入入账及时、准确和完整。

 (三)基金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四)接收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到账金额确认捐赠收入;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金;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资金,根据捐赠协议约定使用。

 (五)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并在完成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后方能确认收入。捐赠方在向基金会捐赠时,应当提供所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接收物资时,按照基金会《捐赠物品管理办法》办理出入库手续,保障捐赠物资的安全与完整。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六)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的规定,收到捐赠资金时,须及时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二、捐赠支出管理

(一)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审批程序。基金会每笔捐赠支出需通过数据库填写相关数据,按照审批流程,并经审核通过后,财务予以付款。

      (二)捐赠支出应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的前提下,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意愿合理支出、专款专用, 不得私自挪用捐赠款项和物品、也不得巧立名目改变捐赠款项和物品用途。

      (三)基金会的每笔捐赠支出需向财务提供报批件及原始资料,资料要求真实、完整。首笔拨付时,应取得审核签批完毕的财务付款件、有效合同及发票等资料。拨付尾款时,除取得发票外,还应取得执行方的项目结项报告。经审核无误后方能拨付。

      (四)捐赠支出应按照《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及其功能进行项目成本核算,根据当期实际发生的捐赠支出类别划分为限定性业务活动成本和非限定性业务活动成本。业务活动成本应按项目及费用性质分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五)开展公益项目前应制订该项目的资金使用预算,同时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按照预算标准实施项目。

      三、基金会收到的捐赠物资,按以下办法确定价值:

     (一)按捐赠协议或捐赠函中确定的价值;

     (二)按同类物品的市场公允价值;

     (三)按物品的可变现价值;

(四)按法定机构的评估价值。

四、本制度自基金会2017年12月成立之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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