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北京凌锋公益基金会保值增值 管理办法
北京凌锋公益基金会资产增值保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本基金会资产的管理与运作,在确保资产安全性的基础上实现合理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 安全性优先:将保障基金会资产安全作为首要目标,避免高风险投资行为,确保资产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
2. 合规性操作:所有资产增值保值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基金会章程。
3. 适度增值:在安全前提下,选择稳健、低风险的投资理财产品,追求合理的资产增值收益。
4. 专业化管理:必要时引入专业投资机构或专业人才,提升资产运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理事会职责
1. 审议批准基金会资产增值保值的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2. 审批重大投资项目,对投资决策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益性负责。
3. 监督投资活动执行情况,定期听取资产运作报告,评估投资绩效。
第四条 综合管理部门职责
1. 负责拟定资产增值保值的具体方案和投资计划咨询,提交理事会审议。
2. 选择合适的投资产品和合作机构,开展日常投资管理工作。
3. 实时监测投资项目,定期分析投资收益与风险状况。
第五条 财务部门职责
1. 负责资产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准确记录投资活动的资金收支、收益情况。
2. 对投资活动进行财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3. 配合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投资效益分析和风险评估。
第三章 投资范围与限制
第六条 投资范围
1. 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等,选择信用良好、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
2. 固定收益类产品: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信用评级较高)、债券型基金等。
3. 货币市场基金:具有流动性强、风险低特点的货币基金产品。
4. 其他低风险理财产品:经理事会批准,可投资符合安全性要求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需为低风险类型)等。
第七条 投资限制
1. 严禁投资股票、期货、期权、外汇等高风险金融衍生品。
2. 不得向任何个人、企业提供担保或借款。
3. 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4. 担保及其他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 违背基金会宗旨、有悖于基金会章程和战略等理念、及其他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6. 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投资决策程序
第八条 方案拟定
在做年度计划时,财务部门及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向理事会介绍了解的理财或投资产品,根据市场情况和基金会实际,在充分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拟定资产增值保值方案和投资计划,如:投资产品、风险评估、预期收益等内容。
第九条 理事会审批
理事会需充分讨论,以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批准实施。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
第十条 风险评估
1. 在投资决策前,综合管理部门联合财务部门、外部专业机构对投资产品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如收益率波动范围、损失限额等,当指标超出阈值时,及时采取调整措施。
第十一条 日常监控
1. 综合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日常跟踪,密切关注市场动态、投资产品表现和合作机构经营状况。对投资资产进行盘点和账务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2.理事会定期对资产增值保值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是否合规。
第十二条 外部监督
每年进行审计,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在审计和年检报告中披露资产增值保值相关信息。
第六章 收益分配与处置
第十三条 收益管理与分配
投资收益纳入基金会收入统一管理,按照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核算和分配。主要用于基金会公益项目支出、运营成本等。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违规责任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进行高风险投资、未按决策程序操作、玩忽职守造成资产损失的部门和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决策责任
理事会成员在投资决策过程中,未履行审慎职责,导致投资失误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2017年12月基金会成立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