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北京凌锋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北京凌锋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建设更加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志愿者按照不计报酬、自愿参与的原则,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参加各项志愿服务活动,并接受志愿者组织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自愿为北京凌锋公益基金会服务的志愿者。
第四条 志愿者基本条件
(一)不限年龄、不限性别、不限国籍、不限种族,未成年人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热爱生命,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者团队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可在活动现场或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依照《北京凌锋公益基金会申请登记表》内容进行登记。
(二)基金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第六条 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须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七)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七条 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者团队的相关规定。
(二)每名申请志愿者在每年举行的活动中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8小时。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四)自觉维护志愿者团队和志愿者个人形象。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或行为。
第八条 日常管理
(一)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统一由行政部管理,需要时志愿者应佩戴统一标识。
(二)志愿者培训工作主要由行政部负责,对志愿者申请人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三)志愿者要积极地完成其承诺的志愿工作,有事须提前向所在的工作组负责人请假。如因故再无法从事基金会志愿者工作时,需提前一周通知基金会行政管理部门,并交接正在从事的工作和相关资料。
(四)未经基金会授权,志愿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 代表基金会接受任何来自媒体、官方和其他机构的正式邀请、访谈或者采访;或代表基金会或志愿者组织向媒体公布任何有关基金会或志愿者组织的新闻或报导。
2)以任何名义直接 ( 或间接 ) 接受任何他人提供给基金会 ( 或被资助项目上 ) 的金钱或物质资助。
3)未经授权对外宣称自己代表基金会进行活动。
4)擅自利用在基金会志愿者工作中取得的任何资料用于非基金会和志愿服务的活动。
5)泄露基金会任何内部资料,包括其他志愿者的非公开的个人资料。
6)志愿者之间不谈论政治;不向服务对象传播宗教信仰(针对宗教背景的社会组织);不谈论商务盈利;以及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7)未经许可不得以乙方组织名义对外开展活动,包括对外合作、慈善募捐、接受捐赠等。
(五)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基金会可取消其志愿者身份。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7年12月7日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