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北京凌锋公益基金会人事制度
北京凌锋公益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令、法规外,依本制度管理。
聘 用
第三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四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由秘书处报理事会核准。
第五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面试合格后填写聘用人员用工登记表,经秘书处审查通过后,由办公室发出拟录用通知,进入试用期。
试 用
第六条 凡基金会拟正式录用人员,都需经历3个月的试用期。
第七条 试用期内,试用人员要求辞职或基金会要求辞退均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并进行工作交接。
第八条 基金会保障试用人员的权益,对试用人员进行入职培训,按照约定为试用人员发放劳动报酬,为试用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入 职
第九条 试用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查合格者,基金会与其签署聘用合同。
第十条 办公室依据聘用合同及相关规定,拟定起薪通知送财务部,由财务部核定新员工的社会保险等。
第十一条 办公室为新员工办理人事档案、保险关系接转等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新员工的考核管理进入基金会正常人事考核体系中。
考核
第十三条 基金会每年对员工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在年底完成。
第十四条 考核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公正、公平、符合实际,通过考核使员工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
奖 惩
第十六条 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
第十七条 奖惩实施除有特殊功过者应及时进行奖惩外,一般应在年终考核基础上进行。
假 期
第十八条 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之规定,休假日薪金及津贴照付。
第十九条 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种假期的规定。
工资福利
第二十条 员工的工资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参照其它基金会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另行编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员工按规定享受住房公积金补助。
第二十二条 拟聘人员在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执行聘用岗位工资标准。
保 险
第二十三条 员工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因公致残或死亡者依劳动保险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四条 员工享受失业、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由基金会和员工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参加社会统筹。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2017年12月成立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