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北京凌锋公益基金会款物捐赠管理办法
北京凌锋公益基金会款物资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捐赠物资的管理,确保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和本基金会章程、《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开设的银行账户,均可接受捐赠,并按照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本会接受有捐赠意愿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且其有权处置的财产。接受的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接受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第四条 捐赠物资是本基金会募集的非货币性捐赠财产,包括教学用品、图书、药品、保健品、医疗设备等等与本基金会业务活动相关的实物。
第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书、或请捐赠人出具捐赠函,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捐赠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六条 捐赠物资应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材料,并保证足够的有效期。原则上,捐赠物资有效期距失效日期须在12个月以上;物资有效期为12个月及以下的,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在6个月以上,如遇紧急救灾物资等特殊情形,在保证品质的前提下根据物资、物流等具体情况酌定。
第七条 捐赠物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公允价值证明。不能提供的,应当以公允价值确认捐赠物资计价,价格可以参考知名、普遍认可的网购平台或者其他活跃市场上的同类产品价格;在市场上无法找到同类产品的,可以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证明或报告确认捐赠物资计价。
第八条 本会在接受捐赠物资时应当履行验收程序,物资数量和质量需经捐赠方、本会及接收方共同核实确认。
第九条 境外捐赠人通过本会向境内捐赠资金,按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办理入账。
第十条 境外捐赠人通过本会向境内捐赠物资,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办理入境手续、许可证明领手续等,为捐赠人提供帮助。境外捐赠人应配合提供捐赠函、捐赠物品的说明(品牌、型号、材质、用途、成分包装规格等信息)、物资清单、发票、运单、装箱单、捐赠物资进口证明、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等材料。
第十一条 本会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捐赠的款物,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含电子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会财务资产部应当做好相关捐赠记录。
第十二条 不得开具捐赠票据行为
(1) 集资、摊派、赞助等行业;
(2) 以捐赠名义接受物资并与捐赠人存在利益相关的行为;
(3) 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4) 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5) 受赠财物未经本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 的行为;
(6) 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7) 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本会按照捐赠协议或者捐赠人意愿使用捐赠财产。
第十四条 如确需改变捐赠物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意见,不能联系到捐赠人的,应在官网上进行不小于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本会各项支出管理应当坚持“先有预算(款物使用计划)、后有支出、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财务核实预算后,报秘书处审批通过。
第十六条 对于重大的或预算外的或专业性较强的项目预算具体执行应根据“三重一大”制度上 报理事会。
第十七条 财务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财务人员重点审核附件中各类文件和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对不真实、不合规的原始凭证不预受理,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更正、补充后方可。
第十八条 款物支出应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审批人因故不能及时履行审批手续的,由其授权的代理人代为审批;涉及重大事项的,授权代理人应当及时与审批人联系,征求其意见后再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部门及财务部门,根据捐赠协议中的约定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反馈,做好捐方维护。
第二十条 项目部如实编写项目总结,包括款物使情况、项目目标达成情况、受益人和受益效果等。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本会充分保障捐赠人知情权。
第二十二条 捐赠反馈采取定向征求意见、报告信息和公示发布相结合的形式,既要体现捐赠执行的结果和成效,也要体现捐赠执行的过程和进度,做到清晰明了。
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门与宣传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捐赠宣传工作,发布捐赠款物的使用进展情况,项目执行进度、项目报告及项目效果,积极争取 媒体对捐赠人和捐赠项目进行宣传报道,扩大捐赠影响力,弘扬公益正能量。
第二十四条 项目部门与财务部门要进行项目核对后,根据财务系统项目报表、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反馈。
第二十五条 项目部门要及时完善项目档案管理,妥善保管相关文件和影像资料。
第二十六条 宣传部门要及时整理完善并妥善保管相关文件和影像资料,通过网站等不同的方式进行宣传工作。
第二十七条 每年主动接受第三方机构的审计、监督等工作。审计报告由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本会将审计报告在官网上进行公示,并在年检进向民政部门上报。
第二十八条 本会信息公开按相关规定分类管理执行,如在本会官网、慈善中国平台等进行信息公开。
本办法由财务部、秘书处联合编制,理事会审核通过。
本办法自2021年1月起施行。